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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标题 | 对中心医院医疗事故投诉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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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2-05-17 |
| 来信内容 | 医疗事故投诉书 投诉人:张盼盼,女,户籍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吴集村,身份证号41130319870114674X,现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路建业壹号城邦,联系电话:13803777741。 与死者关系:母女关系 被投诉人:南阳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张保朝。 事实经过:死者姚玉焕,女,身份证号:412924196202161343。于2022年2月18日以“头晕眼重影”主诉入住南阳市中心医院神内三病区,住院期间颅内感染,于2022年3月17日早上死亡。住院号为:22021157。主治医生:梁新明,科室主任:付国惠。住院期间,医护人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执业操守,导致患者死亡。 一、 中心医院医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未按照规定使用精神药品罔顾患者生命。 1、 2022年3月3日在患者存在嗜睡等神经系统抑制症状情况下,仍给予阿普唑仑口服,此种情况可能会加重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导致呼吸抑制。当天家属询问医生这是什么药时,医生隐瞒安眠药事实,却告知家属是改善头痛的药。患者吃了一粒后,第二天昏睡超过36个小时,意识模糊,呼叫无反应。医生未如实告知患者家属药物药物作用及严重不符合治疗的操作规范,加重患者中枢神经的抑制,导致呼吸抑制。 2、 患者入院提示脑梗,却一直未安排头颅MRI检查,MRI是评估脑部病变的重要手段,尤其怀疑脑梗,而脑积水分流术史不是头颅MRI检测的绝对禁忌症。家属再三要求医生做MRI时医生还告知家属不用做MRI。 3、 患者提示脑梗入院后仅予阿司匹林抗血小板治疗,未予抗凝治疗。 4、 VTE风险未及时预防,患者脑卒中期间,在3.1日开始近活动受限,卧床至少16天,三次腰穿手术,在3月15日及3月16日同时使用抗凝药抗血小板治疗或溶栓药物后都未给予及时的VTE评估。患者病情变化时VTE应为高危出血风险高的需要机械预防措施,但医生一直未给予任何预防措施。 5、 患者在3月15日与3月16日连续两天做腰穿手术,医生都未尽告知义务且患者及家属均未签署手术知情书等。 6、 对于疾病进展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理,2月26日即开始出现恶心呕吐嗜睡等神经系统体征,未提升相应的护理级别及生命体征检测频率,整个住院期间均为二级护理,测血压BID,神经系统体征出现后,病人随时可能出现中枢性呼吸衰竭等恶心并发症,医生未及时予以心电监护、血氧饱和度检测、气管插管等措施,甚至在3月4日及3月9日患者两次意识模糊昏迷超30多个小时及3月15日16日颅内高压达到400mmH2O等恶性情况变化后,依然未提升护理等级,未给予生命体征监测。导致病人失去抢救机会,发现时已经死亡。 7、 患者入院未做心脏冠状动脉CTA检查即诊断为冠心病,不符合诊断规范,严重缺乏依据。 8、 患者3月15日颅内高压高达400mmH2O时,依然在3月16日对患者进行腰穿手术,会导致患者脑疝,致使患者死亡。 二、 中心医院医生伪造、隐匿病历。 1、 患者入院时血压正常,为134/99mmHg,详见“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第1页第7行,及医患首次沟通记录。但是死者死亡后病历其他地方伪造为151/99mmHg高血压危险患者。 2、 患者做心电图、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及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左心功能测定的时间为2022年2月19日上午11时以后,也应该在此时间后才出结果,但病历中提供的医患首次沟通记录时间为2022年2月18日19:49,此记录中已诊断死者“冠心病心肌缺血”,医生如何在检查前就诊断有此病情?当时入院时入院患者首次医患沟通家属的签字记录并非病历中的入院患者首次医患沟通记录,病历中的医患沟通记录患者及家属未签字,医生隐匿真实病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三、中心医院护理人员未按照护理服务标准对患者进行护理。患者住院期间,二级护理要求每2小时对患者巡视一次,观察患者生命体征等,但是中心医院护理人员严重失职,护理人员除输水换水外无任何护理服务,晚上无任何医护人员查看过病患的情况。护理人员的严重失职不能及时发现患者死亡,且不能及时抢救。 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四、中心医院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我于2022年3月17日上午将医疗事故一事告知南阳市中心医院医患办公室,但医院迟迟未将此事向南阳市卫健委报告。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针对上述观点,我认为南阳市中心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为此,我提出: 1、 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南阳市中心医院及神经内科三病区相关医生及护士的渎职失职违规行为。 2、 责成南阳市中心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0万元。 此致 南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投诉人:张盼盼 时 间:2022年5月17日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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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2-05-25 |
| 回复内容 | 经了解,投诉人在4月9日通过市卫健委领导信箱进行投诉,市卫健体委要求市中心医院迅速启动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并针对投诉内容已于4月18日进行回复。 根据河南省《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发生医疗纠纷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申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其他途径进行解决。目前本纠纷经南阳市医疗纠纷调节委员会正在调解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