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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关于针对南召县神仙崖村西坡组坡地个人份额的确认以及请求依法处理侵权问题的补充投诉
提交时间 2026-03-09
来信内容 一、投诉事由 贵局于2026年3月9日就本人反映问题作出《受理回复》(以下简称“回复”),本人已收悉。感谢贵局的调查工作。回复中将涉案合同定性为“山坡林地租赁经营合同”,本人尊重该定性。但需要明确指出:无论合同如何定性,本人作为山坡共有权人的法律地位并未改变,王青付一人签约的行为依然构成无权处分,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局进一步处分。 二、对政府回复的异议与补充事实 1. 回复遗漏确认本人的个人共有份额 回复详细描述了家庭历史及父母遗产分配问题,并提及经村协调,王青付从34万元补偿款中拿出6万元分给王青春、王青瑞、王青保各2万元。但该调解仅涉及父母遗产的分配,而完全未提及本人个人对山坡享有的共有份额。 实际情况是: 原始山坡共计7份,其中王青瑞、王青保分走4份(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 剩余3份属于本人(王青春)、王青付及已故父母共同共有。 现王青付将全部3份山坡租赁给世纪威龙石业有限公司,其中明确包含本人的个人份额(即本人作为家庭成员直接享有的份额),该份额与父母遗产无关,不应混同处理。 2.针对村委会违法行为的投诉 据贵局的回复,村里对剩余这三份坡是王青春与王青付及父母共有,村委会明确知道我作为这三份坡的共有人,却在出租坡地整个事件从始至终未通知本人签字,只让王青付一人签字出租,这一行为违反了村委会的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和协助侵权。在本人去村委会协调的过程中,西坡组小队干部及神仙崖村村干部,对我作为这三分坡的共有人都表示知情,有录音为证。 2. 请贵局确认合同效力的法律定性 回复仅称“合同不是虚假合同”,请贵局确认在家庭共有财产未经分割、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王青付一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人请求贵局制止对本人坡地的侵害行为。 根据南阳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6月20日《行风热线》官方答复:“承包户的家庭成员且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本人作为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共有权。王青付一人签字属于无权处分,该合同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3. 调解款的定性模糊,可能误导权益归属 本人接受2万元调解款,是基于对父母遗产的分配,绝不意味着认可王青付对本人个人份额的侵占。 三、投诉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人恳请贵局依法进一步处理如下: 1. 明确确认本人对租赁范围内的山坡享有的个人份额 请贵局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始山坡分配情况,确认本人、王青付、父母三人在剩余3份山坡中的具体份额(例如是否各占1/3),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2. 就合同效力问题作出法律认定 请贵局明确答复:王青付一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因侵害本人份额而对本人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本人作为共有人,是否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或对本人不发生效力? 3. 责令纠正侵权行为 如确认本人份额被侵占,请责令王青付返还本人份额对应的租金(按34万总租金及份额比例计算),或责令公司停止对本人份额的占用;如施工已造成破坏,应责令赔偿损失。 4. 追究村委会失职责任 请求上级政府依法对村委会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其就土地权属事实向本人出具书面证明。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回复时间 2026-03-16
回复内容

王先生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是该村家族成员之间以及与村委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发包和承包关系不存在问题,不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属于我们农业农村部门的职权范围,建议由所在乡镇政府、司法机构和神仙崖村委共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