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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标题 | 叶松林(环城乡袁庄农民)、刘长乾(已故河南省木匠)、刘东阳(天冠职工)强占我梁河东关村豆腐店村139号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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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1-11-24 |
| 来信内容 | 我于本月13号已申请抗诉。本案事实认定主要事实错误、没有证据,本案位于南阳市宛城区医圣祠街豆腐店村139号集体土地自建房。一审丁 法官仅仅依靠原房管局登记的2006年11月13日过户后的档案标记豆腐店村139号为国有土地。就认定豆腐店村139号为国 有土地,缺乏法律依据,截止到2020年12月30日张仲景健康园才刚刚省政府下文征收了医圣祠以东、汉城河以西的临河 边的八户人家土地集体土地为国有,故位于豆腐店村中间位置的酒精厂隔墙的豆腐店村139号从未经过省政府或国务院的法定征收,仍为集体土地。有理由相信2006年11月13日刘长乾(已故原河南省四建的木匠)以不正当手段拿2002年从梁河母亲董荣贵手中购买梁河的豆腐店139号房产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村建房许可证,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 土地上的房屋过户给刘长乾、叶松林(环城乡袁庄村农民)。未经河南省省政府法定征收程序,强行把集体土地性质改 为国有。因为叶松林、刘长乾不具备豆腐店村139号集体土地使用权。他们涉嫌以非法手段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未经任何 机关的批准建房,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给叶松林、刘长乾、刘东阳办理房产证和不动产证缺乏主要的证据——用地使用 权审批,全部都是拿梁河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当成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的。这是非常明显的错误。湖北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因为某市民没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建房已经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结果已经在裁判文书公开网公开,因为未经批准或采用不 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建房买房,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和第三人我的合法权益。我是2000年5月29日唐河县桐寨铺乡特大工伤三死一重伤交通事故唯一幸存者。20年后又取得了原南阳市劳动局的老工伤认定的确认 五级工伤智能减退残 疾人,工伤认定和通报文件至今有效。工伤赔偿官司打到省高院再审被驳回已经全网公开。请求维护公民弱势五级工伤 残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房产,向省高院提请抗诉。 (新证据) 公益诉讼起诉人市检察院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只有在被依法征收后,才能变为国有土地。未经土地征收程序,仅仅是规划变更,将农民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纳入城镇规划区范围,农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整建制转变为城市居民,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并不能当然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未经法定程序,土地权属性质不得随意变更。行政机关在涉案土地性质尚需进一步明确之前,进行宅基地确权,缺乏法律依据。——(2018)最高法行申4928号、(2017)最高法行申89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虽具有免证性,却并非绝对而是相对的,当事人可用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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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1-12-08 |
| 回复内容 | 网友: 你好! 关于来信内容我局回复如下: 强占梁河东关村豆腐店村139号宅基地 处理意见:已和本人沟通,建议向自然资源部门反映 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