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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我们究竟应该按照哪个日期起算来缴纳物业费呢?
提交时间 2025-06-20
来信内容 于2015年购买花洲览秀5号楼1单元1803,合同中是2016年6月30日前交房,2016年2月28日,签订了延期交房协议书,确保于2016 年9月30日交房,未能完成交房,则以向乙方赔付无条件退房的方式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但这个协议书只有我方签字,甲方没有签 字盖章。2017年12月31日进行统一交楼,但我们没有接到交楼通知,没有电话通知更没有书面通知。我们于2025年6月5日才到售楼部 签了入伙收楼通知书,通知中说:邓州泰阳置业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12月31日,正式对花洲览秀5栋1单元进行统一交楼 ,因业主收楼 按先后程序开展工作,现安排阁下您于2025年6月5日为办公室收楼时间,若阁下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指定时间来收楼,请及时致电邓 州泰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花洲览秀物业服务中心,并与2025年6月5日前办妥收楼手续(以邮戳日期为准),若阁下未能按最后限期办 理收楼手续,我司仍按最后期限收取相关费用。 签订入伙收楼通知书时,开发商也没有向我们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在我们要求下开发商也只是向我们提供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表显示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到物业收房拿钥匙时,物业公司要求我们缴纳物业费,从2017年12月31日起算,优惠3个月。 1.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费用通常以业主实际接收房屋并取得使用权的时间为起算点。若房屋未实际交付,业主未享受物 业服务,原则上无需承担费用。 2.统一交楼日≠实际收楼日:通知书明确说明2017年12月31日仅为统一交楼,业主实际收楼时间为2025年6月5日。 开发商要求业主在2025年6月5日前办理手续(以邮戳为准),说明双方默认物业费应从该日期起计算。 3.若物业公司要求从2017年12月31日计费,需提供证据证明: 业主已实际接收房屋; 或购房合同/物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提前计费条款。 否则单方主张与事实不符。 4.2017年12月31日统一交楼,可是2020年12月31日才有《竣工验收备案表》,2017年12月31日不符合交楼条件,这期间我们为什 么还要缴纳物业费呢? 此时我们究竟应该按照哪个日期起算来缴纳物业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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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市长
回复时间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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