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来信标题 电商平台未登记商家售卖假货
提交时间 2023-03-16
来信内容 于38活动期间在淘宝平台一家名为:国货好物折扣店 的店铺购买了一份护肤品,但是收到发现和之前买过的正品不一样。联系产品的官方客服,客服通过防伪码扫描发现亦非正品。后通过平台商家也进行了退款,但是商家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按照该法第五十五条赔偿。联系平台,平台称自己无执法权限。请贵局核实查证,责令商家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3-03-23
回复内容

收到南阳市市场监管局领导信箱来件办理单后,我局高度重视,将来件转交给市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因领导信箱来件办理单中仅提到淘宝平台店铺名称“国货好物折扣店”,企业主体名称尚未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包括: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淘宝平台店铺 “国货好物折扣店”未登记企业信息。                               

直属分局立即与投诉人进行电话沟通联系。因缺少案件转办相关信息,如订单截图、企业主体名称等信息,直属分局案件转办工作无法开展,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添加微信以便于发送相关截图。经过沟通得知,投诉人曾与淘宝平台沟通,希望淘宝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告知投诉人该店铺相关企业信息,淘宝平台告知投诉人可以通过走流程来办理信息披露,未提供该店铺企业主体信息。工作人员也多次尝试联系淘宝平台,平台客服告知我局工作人员只对投诉人本人进行信息披露。

因此次移交转办案件缺乏企业主体名称,无法依据我市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有关规定移交辖区分局调查处理。直属分局通过与淘宝网联系,与当事人沟通和网络搜索多种途径,经过多方努力,均无法找到该店铺企业信息,无法确定该企业详细地址。我单位建议投诉人向淘宝平台所在地的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并于3月21日下午微信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