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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赵甲振一块地卖三家
提交时间 2016-12-23
来信内容 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民初字第1545-1号原告南阳市商业开发公司屠宰厂。住所地南阳市长江路8号。负责人赵甲振,任该公司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李业,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兰侠,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民主街275号。委托代理人党元林,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商业开发公司屠宰厂诉被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公安机关于2011年7月12日以原告负责人赵甲振涉嫌诈骗为由立案,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处理。因该案与刑事案件有牵连,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被告申请该民事案件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袁泽军审判员  张治菊审判员  叶厚献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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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社旗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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