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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关于编号“1741511403071869”的回复说明及咨询
提交时间 2025-06-20
来信内容 根据6月18号市场监管局的回复:商业小区和普通住宅小区物业费均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执行,不属于政府定价范畴。感谢您 的来信! 此回复有以下疑问和事实理由: 理由:《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 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适用范围。 ‌政府指导价‌:适用于住宅(含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物业及其配建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政府会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 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场调节价‌:适用于非住宅及其配建停车场、改变用途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终止的住宅及其配建停车场、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 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物业服务费。这些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因此,正商新宇城是普通住宅,其物业费确实需要经过物价局的审批和监管;应该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执行。(可根据《物业服 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下发的指导价和市场幅度调节标准进行审查) 恳请物价局帮帮老百姓,核查正商新宇城物业费违法事实。请发改委物价中心(局)履职监管谢谢。 (小区物业费1.6/㎡/月)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邓州市发改委
回复时间 2025-06-30
回复内容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文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仅对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 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住房实行市场协调价。另邓州市物价办在2019年经过机构改革,其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已隶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建 议可向行业主管部门(住建局)或市场监管局进行详细咨询。感谢你对发改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