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来信标题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
提交时间 2025-05-07
来信内容 您好,我是1983年出生于邓州市罗庄镇青冢村。2002年上大学户口农转非迁出,毕业后跟随工作关系转走。在全国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系统中,无法查询到我的成员信息。但是,按照已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 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身份,我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与青冢村委反应,村支书等领导直接拒绝,说是他不知道这 个法律文件,他只按村户口。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与2025年5月1日施行,请问,我的权益是否已受到侵害, 谁帮忙协调处理该问题,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罗庄镇
回复时间 2025-05-21
回复内容 刘先生:您好! 罗庄镇接到原邓州市罗庄镇青家村村民刘志林反映,2002年上大学户口农转非迁出,毕业后跟随工作关系转 走。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系统中,无法查询到成员信息。罗庄镇人民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罗庄镇农业农 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查处理。经调查反映人名叫刘志林,是原邓州市罗庄镇青冢村村民,2002年上大学后户口转 出,毕业后在陕西省宝鸡市制造与油田钻探相关的工厂上班,其妻子也是工厂职工,非农业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 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刘志 林大学毕业后在工厂上班,没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保障不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刘志林不能作为邓州市罗庄镇青冢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