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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申请行政复议!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作为!案件编号1411324002021091798309284
提交时间 2021-09-24
来信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作为!案件编号1411324002021091798309284,本人2021年9月17日实名举报其辖区注册营业执照店铺(镇平县东东诚信副食店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4MA45EHP6XN)在拼多多销售的进口食品无进出口检疫合格证、无中文标签、无进口食品新冠病毒抽样报告等事宜。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辖区内并无这一企业,且我提供的证据图片显示店铺没有实体店为由,不予立案。

复议理由:
1.快递的发货地通过拼多多平台(圆通快递:YT2172539431091)可明确查明该商品由中国河南省信阳市镇平县发出。可以确定其实际经营地为镇平县某地。
2.原告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无中文产品说明标签、产品的等级、成分、含量、生产日期及批号等,并将该问题与被告确认,其明确表明知晓该问题并承诺“所销售的进口食品都是正规渠道采购的,但是没有中文标签,并提供三款无中文标签巧克力图片”。综上所述镇平县东东诚信副食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20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应由执法部门对其提起公诉。
3.该企业拥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113240030616,请问如果根据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其辖区并无该企业或无实体店,那么请问《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113240030616是如何取得?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就不可能发出《食品经营许可证》。


复议人姓名:张帅

电话:15204105388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黄静
回复时间 2021-10-09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建议您按照有关程序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