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关于举报南阳市天羽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阳非法行医、给我造成重大损失的举报信 |
|---|---|
| 提交时间 | 2025-12-07 |
| 来信内容 | 我叫刘守信,男,1973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11197305050535,系平顶山市湛河区丽霞养鸡场负责人,手机17530883024。 从2023年5月开始,南阳市天羽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阳给我的养鸡场搞防疫、诊疗服务。2023年9月我鸡场的鸡开始发病,刘阳亲自到我的养鸡场来诊治。2023年9月27日刘阳对鸡的病诊断为“鼻炎”,并按照“鼻炎”对鸡进行治疗,并出具了刘阳亲自签字确认的“处方单”(0150915号);鸡病一直得不到有效控制,造成大面积死亡。 后经南阳牧荣益生物科技兽医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显示:“送检样品存在大肠杆菌,滑液囊支原体、传支感染。” 证明刘阳诊治错误、用药错误。 后我要求刘阳出示其执业兽医师证书,刘阳一直不能提供。 现我举报刘阳及南阳市天羽牧业有限公司存在重大非法行医的事实。 一、南阳市天羽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阳在没有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给我的养鸡场的鸡搞诊疗服务,无证行医; 二、诊断处方不合规(附件1:刘阳出具的处方); 三、违法违规使用不合规药品、违法违规使用白袋包装三无产品,违法违规使用人用抗生素;现有剩余药品为证;(附件2:剩余药品) 四、违规使用疫苗(两种联苗混合后注射)。(有录音可提供给贵局)。 我要求贵局责令南阳市天羽牧业有限公司及刘阳赔偿因其非法行医给我造成的损失18万元。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
|---|---|
| 回复时间 | 2025-12-12 |
| 回复内容 | 刘守信你好: 我局执法人员毕远辉、邬鹏于2025年12月9日10时20分、12月11日10时02分,多次通过办公电话与被投诉人南阳市天羽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阳进行电话沟通;分别于2025年12月10日09时50分、12月11日09时25分与投诉人电话核实案件细节。经双方确认,涉及投诉举报的养殖地、药物实际交付地、现场实施地点均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在诊疗处方单问题上,投诉人提供的相关凭证经核查实为货物送货单,并非《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的诊疗活动必需的处方笺,且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相应诊疗处方笺。对于投诉涉及药物,投诉人所述 “三无”白袋包装药品,被投诉人刘阳明确否认系天羽牧业公司销售,且投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药品与天羽牧业公司存在关联。关于疫苗使用规范,根据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专业说明,禽流感病毒(H5+H7)灭活疫苗与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禽流感(H9 亚型)三联灭活疫苗,在严格遵守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的前提下可同时进行免疫接种。经实地核查发现,南阳市天羽牧业有限公司位于南阳市张衡街道独山大道与信臣路交叉口魏营市场3号楼3单元的经营门店已于 2024年10月暂停营业。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的规定,本投诉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平顶山市湛河区,超出南阳市农业行政处罚管辖权限。 执法人员已就管辖权限及案件处置路径与投诉人刘守信、被投诉人刘阳充分沟通说明,并明确建议投诉人刘守信向平顶山市湛河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反映相关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