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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 关于老庄镇政府涉嫌违规审批宅基地的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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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3-11-11 |
来信内容 | 自然资源局领导: 我是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老庄镇姜庄村园沙岗村民于自兰,现反映老庄镇姜庄村园沙岗村民张舰一户两宅、违规占用耕地建房,以及老庄镇政府涉嫌违规审批宅基地问题: 基本情况:镇平县老庄镇姜庄村园沙岗村民张群荣、张舰(张群荣之子,张群荣仅有此子,)原有住宅1属于从张舰爷爷张宗祥(类似音,约2000年前后死亡)继承而来(占地约300平,建于90年代),几年前张群荣、张舰在村内耕地新建住宅2。住宅2所用土地原为张希申等7户村民自留地合计约1亩,现达到一户二宅。 ①张舰两处住宅面积超过1000平米; ②其仅有一子,不符合分户建房; ③住宅2占用土地不属于宅基地,而属于多户自留地,其用永久农田与村民置换而来。 一、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第八、九、十条之规定,张舰未向村小组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缺少《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二、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张舰所占用土地为七户村民自留地;第八条规定了符合申请宅基地的五种条件,张舰不符合任意一种;第九条规定了六种不得申请宅基地的情况,张舰属于“(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三、根据《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面积每户最多不超过两百平米,一户只能拥有一户宅基地,张舰两处住宅的任意一处均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四种宅基地申请条件,张舰不符合任一种条件: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四)原宅基地影响镇、乡、村庄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老庄镇政府涉嫌审核批准机制履行不完善,违规审批张舰骗取宅基地的行为。老庄镇政府及土地所等相关部门为其签发了《村镇建筑许可证》,除此之外无其他证件。《土地管理法规定》农转用需要村民向村集体申请,通过后公示,再由上级部门审批,老庄镇政府未征求村集体、村小组意见情况下私自审批,违法侵占村民集体财产;在对我多次举报和申诉的情况下,依然坚持其行为合法,却无法律依据支撑,涉嫌推诿扯皮和乱作为。 请相关部门监督当地有关部门改正问题。依据《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之规定,撤销违法批准文件,对主管部门基于行政处分;依据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张舰罚款;依据第七十条,没收违法建筑物。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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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3-11-22 |
回复内容 | 情况说明关于姜庄村11组村民于子兰反映本组村民张舰一户两宅及违法占地建房一事情况说明。 原户主张希林(已云故)家庭人口7人原住宅建于1986年左右。办理有宅基地使用证和建筑许可证,当时张希林父母儿女生活在一起,住房拥挤。后因张希林之子张舰结婚需从新分户扎宅,后经个人申请村组上报镇屋管所发放村镇(建筑许可证2013年)并于2020年进行不动产登记。 关于于子兰反映张舰一户多宅这件事情的诱因是前期两家发生纠纷而引起信访,现经村镇两级进行调解达成共识,于子兰不在为此事信访。 张舰建房证明材料附后 情况属实 特此说明 姜庄村民 于子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