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来信标题 有要求经营者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权利
提交时间 2024-04-16
来信内容 领导, 你好,我于2023.10.30在拼多多商城店铺真绮家居生活旗舰店购买擦手纸5包,订单号:231030-512832388593062,商家营业执照:南阳市怡兰纸品厂(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界中醋业公司院内1号楼),发货地址: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醋业公司院内 李经理 13**79,收到货后发现质量非常差发来五包纸,打开第一包就发现第一张纸就有小黑点在上面根本没法用,而且查看其它包也发现有类似的情况,而且纸质很硬且用起来有白色的碎屑沾在手上实在太差,随后发现该产品合格证上写的厂家就是商家,执行标准gb15979都查询不到缺少年份的,且这个是卫生标准却没执行标准难怪那么差等,我有理由认为商家售卖的就是不合格产品,要求按法律赔偿。否则我要举报商家并查清合格证执行标准卫生标准质检报告,并书面正规答复!如商家不在注册地经营要求市场监管局和行政审批局列入经营异常并限制商家注销营业执照和变更地址!投诉举报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处理问题!要求将整改后的厂名厂址合格证质检报告督促商家发我邮箱359816631@qq.com。发不出我一直来!这是我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是你们该干的事!产品质量法12条规定出厂要检验合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有要求经营者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权利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4-04-24
回复内容

南阳市12315指挥中心于2024年4月17日收到该工单后立即分转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宛城分局高度重视,现将情况汇报如下:接工单后,宛城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辖区所进行调查处理:

被投诉单位南阳市怡兰纸品厂证照情况:(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9762275X9,登记机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豫卫消证字2021第0045号,发证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执法人员依权责就产品质量方面向被投诉商家负责人进行核实,被投诉产品为擦手纸不是抽纸,主要用于洗手后擦干用的,纸质偏硬,跟普通抽纸工艺要求及手感体验都不一样。对投诉人反映的有碎屑、黑点等质量问题,该商家提供了检测检验报告,编号:BYT230227-9173,所检项目均为合格。

被投诉商家对投诉人反映的相关质量问题不予认可,已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依据第(三)项情形我局执法人员决定终止调解,建议投诉人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接到的“市长信箱”杨先生已反映过相同问题。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后,已于2023年11月7日向市局12315指挥中心进行办理情况汇报。

 

附件:  1、投诉终止调解书

2、被投诉主体情况说明

3、被投诉主体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4、2023年11月7日办理情况汇报

       

 

 

 

                   南阳市12315指挥中心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