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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企业食品宣传药品疗效欺诈消费者
提交时间 2025-07-01
来信内容 尊敬的部门领导您好,位于邓州市邓新路187号,门面及地图名称为“沙县小吃”实际营业执照名称为(邓州市展青 沙县小吃店)进门左手墙上,售卖茶树菇排骨汤、海带排骨汤、玉米排骨汤、茶树菇老鸭汤、花旗参乌鸡汤、花旗 参鸽子汤、等宣传具有益精补血、降血压、清热解毒、美容养颜、提高人体免疫力,延年益寿等医药保健功效等, 简直是把人脑子当球踢,该行为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真实性、第八条:虚假成分、第十七条禁用医药用语、第二十八票:虚 假广告、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进行立案调查,举报人持续跟进,身为人民,根据我国宪法及广告法 产量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实施人民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像相关部门反馈,“注:行政罚款用于补充我国 财政,举报人不接受商家调解赔偿”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5-07-07
回复内容 李雄先生:接到您反映问题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了解,当事人表示在其他店内见到有此类宣 传手段,想要借鉴,不知道此宣传涉及虚假宣传。我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证照齐全,未发现违法经 营记录,工作人员根据河南省下发的《四张清单》第二条,对该店下达责令整改。现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墙上的宣 传信息已全部拆除。感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