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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桐柏县民政局典型不作为,村民非法占用国家耕地谁来管?强行下葬民政部门不出头
提交时间 2019-03-12
来信内容   2019年2月22日下午,桐柏县毛集镇李庄村大董庄组八亩地处耕地被该组村民朱光文找钩机挖出用于土葬的墓地一处,举报到县民政局火葬管理负责人彭霞,只说给领导汇报,2019年2月23日上午再次联系,说不具备执法权,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毛集民政所所长池柱始终不接任何电话,举报短信也不回,严重失职渎职。   2019年2月23日上午9时许,毛集国土执法所和毛集派出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朱光文一家仗着当天亲戚人员多,不听执法人员的劝阻,强行下葬,民政部门无一人出面露头。   对方是什么势力如此胆大妄为,视国家耕地为儿戏,土地承包责任制只有30年,是什么让其敢非法占用耕地?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依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依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葬管理条例(2012修订)》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桐柏县毛集镇李庄村为人口大村,耕地较少,村村通组组通道路修到每个组,属于火葬范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朱光文等人为何如此嚣张跋扈,视国家法律为儿戏,其公开对外宣称朝中有大官庇护,原桐柏县产业集聚区副县级干部、党工委书记,现为南召县副县长潘万伟是其表侄,中央打虎拍蝇多年,还有人敢打着旗号为所欲为。   是谁在包庇这样的村霸和黑恶势力?桐柏县民政局你们是惧怕潘县长吗?还是提前就已给你们交待,肯请中央、省、市纪委介入调查。   桐柏县民政局自近年来贾桂贤案件后塌方式腐败,连续追究多名民政所长法律责任,难道桐柏县民政局就没有一个担当敢于作为的领导,任由法律被贱踏,只会贪污腐败?   桐柏县民政局你们是惧怕潘县长吗?还是提前就已给你们交待,肯请中央、省、市纪委介入调查。   桐柏县民政局自近年来贾桂贤案件后塌方式腐败,连续追究多名民政所长法律责任,难道桐柏县民政局就没有一个担当敢于作为的领导,任由法律被贱踏,只会贪污腐败?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民政局
回复时间 2019-03-25
回复内容

肖女士:

      您好!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您提出的问题已于2019年3月18日交由桐柏县民政局调查处理,桐柏县民政局领导高度重视,在前期已经受理该信访件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再次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2019年2月25日,桐柏县民政局接到毛集镇李庄村大董庄组肖建民、肖中鑫等人的来访后,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调查组,会同毛集镇政府、国土资源局到毛集镇大董庄组进行实地调査。3月2日,参加了在毛集镇政府召开由毛集镇政府、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毛集镇李庄村董庄组肖家、朱家信访协调会;3月4日,参加了在县信访局召开由县政法委、信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上访对象肖建民、肖中鑫信访协调会;3月6日,县民政局派出两名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到毛集镇李庄村大董庄组对朱光文、肖建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进行询问笔录,并于3月15日当面对朱光文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目前此事正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感谢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南阳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