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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村集体成员因结婚被收回承包期土地
提交时间 2025-02-23
来信内容 您好, 我是杨素洁,于1980年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裴营乡房营村房营,2008年结婚后,户口一直在村里并生活在村里,婆家没有土地,婆家也没有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村里在2008年当年就以已经结婚为名收回了我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我两个于2010年和2013年出生的孩子户口均在本村集体户口上,且我们三人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平台查询均为本村集体成员,但我们三人在村里机动地调整土地承包时一直没有分得土地,村里分红时也没有我们三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规,我和两个孩子作为村集体成员,有权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请问我们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如何进行维权?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回复时间 2025-03-04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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