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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关于营业执照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供房产证明的文件说明
提交时间 2025-03-07
来信内容 尊敬的局长: 您好! 我是陈贞生,现为营业执照代理机构的从业者。冒昧致信,是希望向您反映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因房产证明文件缺失而遇到的困难,并恳请您协调解决。 一、问题背景 根据现行规定,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交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文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及周边许多经营者因以下原因无法获取该证明: 历史遗留问题:部分房屋因年代久远、产权未明晰或手续不全,房管局无法开具正规证明; 农村自建房/集体土地房屋:部分经营场所为农村自建房或集体土地房屋,缺乏商品房性质的产权证书; 租赁关系复杂:部分房东无法配合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备案流程繁琐耗时。 二、当前影响 因无法提供房产证明,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营业执照申请,导致: 经营者无法合法开业,生计受阻; 部分小微企业被迫无照经营,存在法律风险; 区域营商环境口碑受损,影响招商引资。 三、建议与请求 为化解矛盾、优化服务,恳请房管局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如市场监管局、街道办等)研究以下方案: 替代性证明文件:对无产权证的房屋,允许以“房屋安全证明”“村委会/社区场地使用证明”等作为经营场所合法性依据; 简化备案流程:针对租赁场地,推动“线上租赁备案”或由街道办统一出具场地使用证明; 联合政策指导:牵头制定针对特殊房产的办照细则,明确材料清单和办理路径,并向社会公示。 我们理解房产管理的规范性要求,但特殊情况的灵活处理更能体现政府服务的温度。若需配合提供材料或沟通细节,我愿全力协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陈贞生 联系电话:15537728531 日期:2025年03月07日 (附:营业执照申请驳回通知、场地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说明: 信件需实名并附联系方式,确保可追溯; 可联合其他经营者共同署名,增强代表性; 提交时建议同步抄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办公室,推动多部门联动。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5-03-13
回复内容

网友你好,感谢来件,接到来件后我局将此件交办给行政审批科,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第十八条规定:“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公司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结合本省实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有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进行调整规范。调整后,需要提交材料:

(一)线上提交业务的,申请人录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保存时,系统提示是否通过核验。通过住所核验的,以系统生成《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作为证明材料。未通过住所核验的,系统提示申请人上传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二)线下提交业务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录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系统提示是否通过核验。通过住所核验的,申请人提交纸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未通过住所核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不动产证、网签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使用租赁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且未通过住所核验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不动产证、网签购房合同等证明等)。

同时,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对未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且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工作机制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厅文〔2023〕17号)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即可用于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