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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 赵甲振大骗子书记镇长提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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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16-12-23 |
来信内容 | 原长江路屠宰场的地于2002年先卖给海南中基企业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11月又卖了一家 2011年2月15日又以550万元非法将该地块及项目建设转让给了一个叫吕强(农行员工)的人,而吕强又于当日以750万元转让给了“世星房产”。河南省 南阳 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南阳市商业开发公司屠宰厂。住所地南阳市长江路8号。负责人赵甲振,任该公司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李业,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兰侠,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民主街。委托代理人党元林,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诉称,2006年11月1日,被告购买原告位于南阳市长江路土地一宗。但被告不严格履行双方协议约定,致使土地长期闲置。再者,双方约定转让的土地系划拨土地,转让土地行为没有经过政府批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此原告负责人还受到了司法追究。再查,被告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和能力。故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双方2006年11月1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转让协议书无效;2、被告归还原告南阳市地质钻探协议书证件、建设设计合同证件及土地使用证等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257万元的义务,下余100万元未付是因为原告未交付土地证。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只是违反行政性、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告受司法追究是因为他同宗土地二次出卖。被告未开发过错在原告,是他二次出卖土地所致。协议签订后,原告单位的印章已交由被告,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且被告办理了工商登记。故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经审查,2011年7月12日,公安机关对王兰侠被诈骗一案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11年8月19日对犯罪嫌疑人赵甲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该案件目前尚未审结。故原告向本院提起的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依法不属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商业开发公司屠宰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袁泽军审判员 张治菊审判员 叶厚献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爱丽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社旗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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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17-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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