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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来信标题 南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宛政[2008]5号法规问题
提交时间 2024-11-03
来信内容 南阳市司法局: 1. 《南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宛政[2008]5号第十四条  对获准生产的小作坊,其产品实行简单包装制度,不得使用定量包装,不得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不准超出承诺区域销售。 1.1.根据第十四条的理解:商场、超市都不能销售,网上销售是不是也是不可以的呢?如果可以网上售卖,收货地不是南阳市,是否又违反了不准超出承诺区域销售? 1.2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餐饮服务单位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或者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根据第二十四条的理解:获证的小作坊可以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餐饮服务单位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南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宛政[2008]5号第十四条有冲突呢? 2.《南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宛政[2008]5号 第十一条  小作坊要执行生产技术规范和有效的产品标准。 有效的产品标准。是否在标签上标注? 例如:一个食品,它属于散装食品,按照这个法规,在标签上标准了执行标准为gb/t23586-2009,根据散装食品标签的定义并没有要求标注执行标准,如果没有在标签上标注执行标准是否违反第十四条的法规?如果标注了又恰好标注了一个废止的标准,是否还是违反了违反第十四条的法规?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 2024-11-07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南阳市司法局工作的支持,现对你提出的疑问回复如下:

    1.关于《南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存在的疑问。

《南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宛政〔200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食品加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较少,具有简单的食品加工设备和条件,以手工制作为主,从事食品或者具有地方特色食品(不含现做现卖),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周边小范围内销售,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但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该内容限定了《管理办法》限定了使用对象为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周边小范围内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对于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以及向商场、超市等单位提供食品的小作坊不在本《管理办法》约束范围内,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对于各项许可证件齐全的小作坊,按照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定经营销售,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2.关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疑问。

《管理办法》仅明确了执行生产技术规范和有效的产品标准,并没有对产品标准标注作出规定,至于产品标准是否需要标注、如何规范标注则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 条例的效力高于管理办法,并且新法优于旧法。《南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成文于2008年,属于市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于2018年3月开始实施,属于省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当两者规定出现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感谢您对我们的工作的支持,下步我们将按照规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提高文件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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