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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 南阳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欺诈方式侵占我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控 告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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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0-12-15 |
来信内容 | 黄市长您好: 我叫赵华城(又名赵盛),于2010年以司法拍卖方式取得南阳市医药公司位于车站南路西侧495.64平方米临街商业房(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为569.46平方米,证号宛市土国用(2010)第00729号),该房产证、土地证于2016年先后更换为宛房权证字第1601015630号、宛市土国用(2016)第00318号。但南阳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华公司)在建设名门国际商业开发项目时,为规避对本人的拆迁安置补偿义务,采取伪造虚假材料的欺诈方式,骗取不动产登记机2015年2月15日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证登记范围完全覆盖了控告人的临街商业房及相应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侵犯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冠华公司将控告人前述临街商业房申报为“城市绿地”,规避对本人的拆迁安置补偿义务,骗取登记土地使用权。 如前所述,按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机关要求,控告人尚于2016年先后更换房产证和土地证。但冠华公司却于2015年1月将控告人所有的495.64平方米临街商业房和相应范围内569.4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弄虚作假申报为一无所有的“城市绿地”,骗取登记土地使用权,侵犯控告人的合法权益。该事实由2015年1月26日冠华公司《地籍调查表》及控告人房产证、土地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冠华公司捏造南阳市医药公司“公有建筑”等财产改制时全部由其受让的事实,骗取登记土地使用权。 如前所述,控告人以司法拍卖方式取得南阳市医药公司位于车站南路西侧495.64平方米临街商业房,其中占用国有土地为569.46平方米,依法持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且商业房天天开业经营,根本不存在南阳市医药公司“公有建筑”等财产改制时全部由其受让的事实。该事实由冠华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本人持有的土地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三、冠华公司捏造“拆迁安置都已完毕、补偿已到位”的事实,规避对本人的拆迁安置补偿义务,骗取登记土地使用权。 控告人所有的临街商业用房,原系南阳市医药公司仓库,包括在冠华名门国际商业开发项目原征收决定所征收的范围之内,由冠华公司代征道路,系商业开发项目。基于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告的冠华公司名门国际商业开发项目安置补偿方案,控告人向冠华公司提出产权置换或市场价值补偿的拆迁安置补偿意见,但冠华公司拒绝控告人以名门国际同地段相应楼层商业房产权置换的公平、合理、合法的补偿要求,又拒绝以类似市场价格补偿(结算实际价值差额)的公平、合理、合法的补偿要求,反复协商不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更有甚者,冠华公司提出只能由其委托评估房屋价值且只能委托南阳市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时,又提出如果控告人委托评估公司评估,评估的房屋价值必须扣除百分之20比例后,才能予以补偿的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要求,导致双方不能平等协商,达成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造成至今没有完成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但冠华公司却于2015年1月15日向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情况说明》,捏造“拆迁安置都已完毕、补偿已到位”的事实,规避对本人的拆迁安置补偿义务,骗取登记土地使用权。 四、控告人对569.4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不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冠华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应予撤销。 本人请求霍市长督促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处理控告人与冠华公司的土地、房屋相关纠纷,依法撤销南阳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宛市土国用(2015)第00251号土地使用权证,立即消除侵权行为,事情解决不到位话,控诉人将继续反映,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控告人:赵华城 电话:15238160666 2020年12月7日 南阳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欺诈方式 侵占我合法土地使用权的 控 告 书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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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1-01-04 |
回复内容 | 赵先生: 您好!关于您要求撤销宛市土国用(2015)第00251号土地使用权证的投诉,我局已经转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答复,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经查阅当年办理土地档案卷宗发现,该证书的办理程序、提交材料均符合当年的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而您要求撤销宛市土国用(2015)第00251号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没有此项职责,如您对涉事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存在异议或认为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合理合法的解决诉求。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