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结束后不发试用期工资 |
|---|---|
| 提交时间 | 2023-01-14 |
| 来信内容 | 本人于2023年1月6日起在佳美华鑫集团公司以临时工的身份进行酒水部门的相关工作,公司规定临时工试用期3天且每天只有30元工资,试用期结束后恢复正常工资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该单位并未出具相关劳动合同,同时我们试用期的工资成为正常工资的50%,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在我试用期结束工作两天后,我因为其他原因离职时,该公司以未到工作截止时间而拒绝发放我试用期的工资。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人社局 |
|---|---|
| 回复时间 | 2023-05-30 |
| 回复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