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关于南阳市南召县神仙崖村村委会越权签订虚假合同、侵害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的投诉信 |
|---|---|
| 提交时间 | 2026-03-03 |
| 来信内容 | 投诉事由 就南阳市南召县神仙崖村村委会在本人王青春与兄弟王青付及父母对位于神仙崖村约50亩林地山坡上的土地享有家庭共有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未履行监督职责、未制止无权处分行为,且以甲方身份与我兄弟王青付一人以“户主”名义与南召县世纪威龙石业有限公司签订30年租赁合同,导致侵权施工正在进行一事,特向贵政府投诉,请求依法查处,制止侵权。 事实与经过 本人是南召县四棵树乡神仙崖村西坡组村民,是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近日发现,在我与王青付及去世父母共有的家庭承包地(位于神仙崖村约50亩林地山坡上)有公司正在进行大规模施工。 经了解,该施工系基于一份由我村村委会作为“甲方”、王青付一人作为“户主”与南召县世纪威龙石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坡租地合同》。该合同将我户承包地出租30年,租金为34万元。本人对此完全不知情,也从未在任何文件上签字同意。并未授权任何人代我处理土地权益。 村内多名干部、老村民均了解上述事实。本人曾多次向村委会反映情况,要求维护本人权益,但村委会至今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 该合同存在严重违法和虚假情形 主体违法,村委会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我与王青付及父母四人共同所有,村委会作为“发包方”,无权直接代替我户作为“甲方”对外出租土地,其行为已超越法定职权。 无权处分,侵害共有权:该土地为我兄弟二人共同享有,我兄弟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独处置。合同中将“户主”仅列为王青付一人,隐瞒了土地为家庭成员共有的事实,属于无权处分,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内容虚假,涉嫌欺诈:合同中明确载明“甲方确保该地块无任何产权纠纷”,此承诺与事实完全不符。村委会及我兄弟在明知土地存在共有权人的情况下作出此项保证,涉嫌共同欺诈,导致承租公司基于错误信息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征得承包方(农户)内成员的同意。村委会的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第七条规定:“没有承包方本人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流转农户承包地”,“违背农户意愿,由乡村组织决定或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流转土地的,属违法行为,其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 投诉请求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行为,现恳请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1.立即制止施工 请求政府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并依据事实与法律,向承租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立即停止一切施工活动,防止损害扩大。 2.立案调查,确认合同无效 请求政府对村委会越权签订合同、王青付无权处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确认该《土地租赁合同》因侵害农户成员合法权益、主体不适格而自始无效。 3.责令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 请求责令村委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就土地权属事实向本人出具书面证明,以便后续维权。 4.责令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请求责令相关方恢复土地原状,并就施工已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人已掌握的证据有1.南召县世纪威龙石业有限公司出示的租赁合同照片中,南召县神仙崖村西坡组为甲方,并盖章,户主仅签字王青付一人;2.南召县世纪威龙石业有限公司出示的转账记录,向王青付转账35.6万;3.坡地现场已损坏严重,林地已被严重破环,仅剩山头,并且承租方还在持续施工;4.本人与2026年1月4日在神仙崖村委会,接受村委会书记廖永生(现已换届)的协调录音,录音中西坡组小队长王青和,以及神仙崖村委会大队书记均明确表示该坡地为王青春(本人)及王青付,及父母四人共有。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
|---|---|
| 回复时间 | 2026-03-09 |
| 回复内容 | 王先生你好。收到信件后,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迅速转办给南召县农业农村局。经调查:该群众反应的问题部分不属实,1、该合同不是虚假合同,是由神仙崖村西坡组、坡主和世纪威龙石业有限公司三家共同签订,并由神仙崖村委和四棵树乡人民政府共同见证。2、该合同是山坡林地租赁经营合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3、坡主王青付共计弟兄姊妹6个,大姐出嫁早没有分坡,剩余的姊妹5个和父母共计分了7分山坡,大哥王青瑞和二哥王青保结婚早,所以从这7分山坡里分走了4份山坡,这四份山坡不在世纪威龙石业有限公司开矿征站的范围之内,剩余的3份山坡在世纪威龙石业有限公司开矿征站的范围之内,合同是王青付签订地,理由是姊妹7个的父母一直都是由王青付一人进行赡养,父母活着的时候,九几年老三王青春、老四王青付和父母四人共同挣钱为王青春在南阳钓鱼台村购置一块宅基地并建起了6间房,2008年南阳承办农运会把王青春的房子进行了拆迁补偿,补偿给王青春3套集资房和30多万现金,这些补偿王青春并没有给分给王青付;所以2024年世纪威龙石业有限公司因开矿租赁王青付家山坡时,王青付认为这些补偿应该归王青付所有;后来王青春到村组质疑这个赔偿款后,神仙崖村西坡组协调王青付从补偿款34万元里拿出6万元,补给王青春、王青瑞、王青保三人每人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