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来信标题 南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强行改变我的豆腐店139号集体土地性质、强行过户我合法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提交时间 2021-08-21
来信内容 最高法裁判指导意见: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只有在被依法征收后,才能变为国有土地。未经土地征收程序,仅仅是规划变更,将农民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纳入城镇规划区范围,农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整建制转变为城市居民,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并不能当然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未经法定程序,土地权属性质不得随意变更。行政机关在涉案土地性质尚需进一步明确之前,进行宅基地确权,缺乏法律依据。——(2018)最高法行申4928号、(2017)最高法行申8929号(来自于最高法案例研究院 今日头条极速版最高法公众号)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19年3月27日拿我的宛城区豆腐店村13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叶松林、刘长乾的豆腐店139号房产证(非法获得)为叶松林、刘东阳(他们儿子继承)办理了豆腐店139号房产证。未经法定程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强行认为豆腐店139号土地已经变成了国有土地,强行改变我的集体土地性质,强买强卖给第三人 河南省四建的木匠 刘长乾(已过世)、叶松林、刘东阳我的合法产权豆腐店139号集体土地及房屋。他们违反2004年的土地管理法和2016年的不动产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城市房屋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13日强行给他们过户我的豆腐店139号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顾不动产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里严格要求办过户必须双方到场或委托代理,违法为他们办理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不动产证。明知自己违法事实的存在,借口我发现他们违法行为超过一年没有起诉他们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都是强词夺理,未告知行政行为相对人知道或诉权的起诉期限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两年内,根据最高法 法释【2000】8号。他们故意适用法律错误2018年2月8日最高法最新修订的适用解释。【最高法院裁判观点: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变更登记一般应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林权变更登记依法属于依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材料且需由当事人共同提出变更登记申请。一方单独提出变更登记申请且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不符合申请变更登记的法定条件。自然资源规划局不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对以前的违法行为进行自纠,反而找各种理由逃避法律责任和制裁,为第三人 叶松林、刘长乾、刘东阳开脱、逃避法律制裁和责任,深深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我觉得这样是非常不好的。特申请市政府依法督促他们履行自己的法定责任、依法自纠,违法公民人民的合法财产、落实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时间 2021-09-07
回复内容

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关于梁河投诉

南阳市自然资原规规局强行改变我的豆腐店139号集体土地性质、强行过户我合法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答复意见

梁河投诉内容认为:

最高法裁指导意见: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只有在被依法征收后,才能变为国有土地。未经土地征收程序,仅仅是规划变更,将农民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纳入城镇规划区范围,农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整建制转变为城市居民,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并不能当然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未经法定程序,土地权属性质不得随意变更。行政机关在涉案土地性质尚需进一步明确之前,进行宅基地确权,缺乏法律依据。-(2018)最高法行申4928号、(2017)最高法行申8929号(来自于最高法案例研究院 今日头条极速版最高法公众号)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19年3月27日拿我的宛城区豆腐店村13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叶松林、刘长乾的豆腐店139号房产证(非法获得)为叶松林、刘东阳(他们儿子继承)办理了豆腐店139号房产证。未经法定程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强行认为豆腐店139号土地已经变成了国有土地,强行改变我的集体土地性质,强买强卖给第三人 河南省四建的木匠 刘长乾(已过世)、叶松林、刘东阳我的合法产权豆腐店139号集体土地及房屋。他们违反2004年的土地管理法和2016年的不动产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城市房屋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3日强行给他们过户我的豆腐店139号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顾不动产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里严格要求办过户必须双方到场或委托代理,违法为他们办理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不动产证。明知自己违法事实的存在,借口我发现他们违法行为超过一年没有起诉他们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都是强词夺理,未告知行政行为相对人知道或诉权的起诉期限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两年内,根据最高法 法释【2000】8号。他们故意适用法律错误2018年2月8日最高法最新修订的适用解释。【最高法院裁判观点: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变更登记一般应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权变更登记依法属于依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材料且需由当事人共同提出变更登记申请。一方单独提出变更登记申请且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不符合申请变更登记的法定条件。自然资源规划局不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对以前的违法行为进行自纠,反而找各种理由逃避法律责任和制裁,为第三人 叶松林、刘长乾、刘东阳开脱、逃避法律制裁和责任,深深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我觉得这样是非常不好的。特申请市政府依法督促他们履行自己的法定责任、依法自纠,违法公民人民的合法财产、落实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

梁河您的网上投诉信息已收到,现对您投诉诉求作一下答复:

您所述和争议的市宛城区东关村豆腐店139号的房产,已于2019年6月您已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您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决撤销被告2006年11月13日为第三人所发的宛市房权证字第5060883号房屋所有权证。第三人:叶松林,女,汉族,现住宛城区东关村豆腐店139号。第三人:刘长乾(与叶松林系夫妻),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与第三人系姑侄关系。撤证理由是:第三人已于2006年9月25日,冒用原告的签字,以房屋买卖的名义,将原告的房屋卖给了第三人。被告又未按照法定程序,于2006年11月13日为第三人办理了宛市房权证字第5060883号房屋所有权证。综上所述事实,被告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第三人办理的宛市房权证字第5060883号房屋所有权证违法,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撤销被告违法的行政行为。

投诉人梁河所诉的案件,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作出了(2019)豫1302行初87号行政裁定书,该行政裁定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本案中,原告梁河对于其与第三人叶松林买卖协议真实性有异议,系对民事法律基础关系持有异议,应先解决民事争议,待民事争议解决后另行解决行政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投诉人梁河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梁河上诉称: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协议,上诉人未收到房款,也未同意卖房。被上诉人办理房权证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为第三人颁发的宛市房权证字第5060883号房权证,恢复梁河豆腐店139号合法独有产权。被上诉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原裁定对争议房屋房权证办理的过程,以及2019年该房屋产权变更的过程,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

2019年9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13行终263号行政裁定书。政裁定书认为:上诉人梁河对于其与第三人叶松林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性有异议,系对民事法律基础关系持有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上诉人梁河应先解决民事争议,待民事争议解决后另行解决行政争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述房屋纠纷案件,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法院对于投诉人梁河的诉讼请求作出了明确裁定。您认为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纠错、不贯彻落实中央政府法律法规、不执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请您按照两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上诉人梁河应先解决民事争议,待民事争议解决后另行解决行政争议。

待民事争议解决后另行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这一规定合理合法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