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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 关于桐柏县自然资源局涉嫌违规为汪应平办理《林权证》的举报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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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1-06-12 |
来信内容 | 关于桐柏县自然资源局涉嫌违规为汪应平办理《林权证》的举报信 举报人:王道生(又名王金生),男,汉族,1955年10月15日生,住桐柏县城郊乡黄棚村西汪庄3号,身份证号码:412932195510152719。 被举报人:桐柏县自然资源局 被举报人:汪应平,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生,住桐柏县城关镇安居小区527号,身份证号码:412932197111020312。 举报事项: 被举报人桐柏县自然资源局未严格履行职责,在违反林权证法定登记程序和认定林地面积错误的情况下为被举报人汪应平违规办理豫桐林证(2012)0155号《林权证》,严重侵害举报人王道生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举报人桐柏县自然资源局违反林地法定登记程序违规办理林地登记,涉嫌滥用职权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第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登记申请需要满足全部条件:(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被举报人桐柏县自然资源局在2012年为被举报人汪应平办理案涉林地产权证的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召集案涉林地周围的林地权利人对申请林权的林地进行实地核实并对申请林地的位置、界限、权属等重要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在颁发林权证前也未依法对案涉的林权进行公告。截至目前,除被举报人汪应平外,城郊乡黄棚村西汪庄其他诸多拥有林地的村民均未能成功办理林权证,至于被举报人汪应平通过何种手段办理的林权证,其他村民大有疑惑,但均不知缘由,其中有何内幕耐人寻味。被举报人桐柏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实地勘测和公告,未听取案涉林地相邻地块权利人的意见便为被举报人汪应平办理林权证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侵害了其他村民的知情权。 二、被举报人桐柏县自然资源局未严格履职,致使林权证面积登记错误,侵害举报人王道生的合法权益 经了解,被举报人桐柏县自然资源局为被举报人汪应平办理的林权证不仅方位错误,而且案涉林地四至包含了举报人王道生所承包的林地范围。举报人王道生持有相应的林地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对王道生享有的林地范围有较为明确的记载,但被举报人桐柏县自然资源局在为被举报人汪应平办理的林权证的过程中,仅凭被举报人汪应平的一面之词,既未依法实地核实被举报人汪应平的林地承包合同面积与实际是否相符,也未听取案涉林地相邻地块权利人王道生的意见,造成林地面积登记错误,被举报人汪应平以此为据,恶意主张举报人王道生在自家拥有的林地中迁葬的三棺坟侵占其林地,被举报人桐柏县自然资源局和被举报人汪应平试图以假乱真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举报人王道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桐柏县自然资源局违规为被举报人汪应平办理林权证的行为已涉嫌滥用职权,被举报人汪应平通过不正当渠道企图占有举报人王道生合法承包的林地已涉嫌恶意侵占。恳请贵单位能迅速彻查被举报人桐柏县自然资源局涉嫌违规为被举报人汪应平办理林权证事宜,严查该案背后可能存在的权钱交易、滥用职权和利益输送问题,还举报人王道生一个公道。 此致 南阳市自然资源局 举报人: 王道生 2021年6月12日 联系电话:18039295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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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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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1-06-25 |
回复内容 | 关于桐柏县城郊乡黄棚村西汪组王道生 反映有关问题的回复
你反映的“桐柏县城郊乡黄棚村西汪组王道生反映桐柏县自然资源局为汪应平违规办理豫桐林证(2012)0155号《林权证》”信访事项,经对相关人员进行走访和查阅档案,现已查明: 举报人所反映的林地位于桐柏县城郊乡黄棚村西汪庄组该林权证包含六块林地,该林权证是按照法定程序和要件办理的。2010年8月5日,汪应平申请办理上述林地的林权权利证书,权利人为西汪庄组集体。2010年8月30日,县林业局依法对该林地进行林权调查和林权登记公告。公告期满后(公告期30天内无人提出异议),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为汪应平颁发了豫桐林证字(2012) 0155号林权证,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办假证的情况。 举报人认为桐柏县人民政府为汪应平办理豫桐林证字(2012)0155号林权证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