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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 尊敬的领导,还是希望贵局依法自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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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1-10-07 |
来信内容 | 2019年第一场行政诉讼,庭审直播视频中第三人的律师满口胡扯八道:1、随着城市规划的变更,农民身份变为城镇居民后,集体土地性质也随着变成国有土地 2、集体土地,随着原则 “地随房走”,房子过户到城镇居民名下,那么集体土地也随着变成国有土地。 一派胡言、满口胡扯八道的无知和蔑视法律的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集体土地的原则是:房随地走。 不是必须要由地方法院判决,才可以更正错误的。中央政府的文件和精神,最高法院的判例,我认为贵局可以主动的去学习。而不是被动的由地区法院判决后,贵局再被动的执行和学习。 2020 年最高法院再审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附裁判规则汇总)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5 关注我们,回复“4”获取精华文章合集 -这是我们第415篇原创-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诉讼日益趋向专业化和复杂化,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加快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不断规范和强化。与此同时,行政诉讼案件也呈增长态势,不但争议事由和焦点越来越多元,其中的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并广受关注。 为了从整体上认识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行政诉讼的裁判观点,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服务部团队自 2018年起,按年度搜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行政诉讼文书,加以整理和深入分析并进行发布。 受服务团队知识和能力所限,报告不尽完善和疏忽之处在所难免,欢迎读者予以指正。 报告数据来源 【数据期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检索条件】 案由:行政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当事人不包含:知识产权局 文书数量:8466份 检索时间:2021年2月2日 十、行政机关针对不同征收对象实施征收时,应当区分土地性质适用不同的征收程序。 【裁判规则】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时,因土地性质不同,行政机关实施征收时所适用的征收程序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集体土地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王贤武、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再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虽均为征收,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二者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从征收主体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需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从征收对象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的是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即“地随房走”;集体土地征收针对的是土地,地上房屋随集体土地一并收回,即“房随地走”,不存在仅征收房屋而不征收土地的情况。从征收程序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集体土地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另外,从征收补偿安置的内容、方式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确定的项目进行补偿;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住房安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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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1-10-08 |
回复内容 | 网友你好,请具体说明你想表达的意向。南阳中院已对你的诉讼做出判决:2019年9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13行终263号行政裁定书。政裁定书认为:上诉人梁河对于其与第三人叶松林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性有异议,系对民事法律基础关系持有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上诉人梁河应先解决民事争议,待民事争议解决后另行解决行政争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如你对中院判决不满,可继续进行申诉;也可以向信访部门反映。感谢你的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