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关于退休干部陈国中违法建房、占用集体土地的反映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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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5-10-28 |
| 来信内容 | 关于对退休干部陈国中违法新建房屋、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反映信 尊敬的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您好!现就退休干部陈国中的违法占地建房及违规养殖行为进行实名反映,恳请贵部门依法核查处理。 一、陈国中个人情况及违法事实概述 南阳市宛城区辖区某税务局退休干部陈国中,户籍已从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乔营村迁出多年,在其退休后,回乔营村在其已逝多年的母亲的宅基地将其旧房拆除并新建一幢房屋,并在周边占用集体土地盖铁皮房养殖家禽、占用集体鱼塘养鱼行为进行反映。 根据陈国中的个人身份及相关行为,具体违法情形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宅基地建房涉嫌违法翻建,违反 “房地一体” 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相关答复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仅享有使用权,且需通过继承地上房屋间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实行“地随房走”原则。被举报人作为城镇户籍退休干部,虽可继承其母亲遗留房屋的所有权及附属宅基地使用权,但依法仅能对原有房屋进行修缮,禁止翻建。现其擅自拆除原有房屋重新新建,已超出合法权利范围。 (二)占用集体土地搭建铁皮房,涉嫌非法改变土地用途 被举报人在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本村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乔营村第十小组村东北角的集体土地搭建铁皮房,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用于家禽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用途变更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四条明确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需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其行为既未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许可,也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若涉及农用地),属于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规定。 (三)违规养殖影响公共利益,破坏乡村环境 被举报人利用铁皮房养殖大量家禽,产生的粪便、污水未进行规范处理,已造成周边空气异味弥漫、土壤及水源污染,严重影响附近村民的正常生活。同时,该铁皮房建设未经规划审批,破坏了村庄整体规划秩序与环境美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 三、请求事项 (一)恳请贵部门派员赴现场核查,对被举报人在宅基地上的违法翻建行为予以核实,依法责令整改或恢复原状; (二)对其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搭建铁皮房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铁皮房并恢复土地原状; (三)督促被举报人清理养殖废弃物,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维护村庄公共环境; (四)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以维护法律尊严及村民合法权益。 (五)如反映事项不归属自规局监管,请明确告知管理单位。 本人所反映情况均真实可查,可提供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配合调查,恳请贵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行政措施。 因陈国中仗着经济条件优越,非常蛮横霸道,在村里人们给其起绰号“黄世仁”。怕家里亲人遭其报复,能否对我身份不予公开。 感谢贵部门对土地管理及违法建设问题的重视与监管!此致 敬礼! 反映人:乔营村村民 2025年10月28日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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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5-11-05 |
| 回复内容 | 卧龙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举报违法占地初步核查情况报告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收到贵局转交的举报信后,我局工作开展情况。 一、反映问题(涉及土地的问题) 2025年10 月28日,群众投诉举报称:南阳市宛城区辖区某税务局退休干部陈国中,户籍已从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乔营村迁出多年,在其退休后,回乔营村在其已逝多年的母亲的宅基地将其旧房拆除并新建一幢房屋,并在周边占用集体土地盖铁皮房养殖家禽、占用集体鱼塘养鱼的行为。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初步核实,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经查,群众反映的占地位置位于陆营镇乔营村,占地人为陈国中,退休干部。陈国中将其母亲遗留的宅基地上的老房屋翻新建一层房屋,并在其房屋东侧水塘饲养家禽。 (二)调查核实情况。经查,陈国中所翻建房屋为其母亲去世后所遗留的老宅基地,因年久失修,无法居住,陈国中退休后回乡,于2024年将该地旧房屋拆除,并在原址新建房屋一座,未超出原宅基地面积,地类为建设用地。该房屋东侧原有一处坑塘,陈国中将该坑塘改造后,饲养鸭鹅等家禽,地类为建设用地。 举报信中反映的其他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能管辖范围。 (三) 处理情况。我局已将该投诉举报情况交办给陆营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并要求其尽快将调查处理情况函告我局。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督促指导辖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加强巡查监管力度,杜绝违法占地现象的发生。 附件:1、现场照片 2、调查云地类截图 3、交办函 卧龙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4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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